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3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1號 被告李明恭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期滿 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傘共600支,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而依商標法第98條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 之立法理由:104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 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 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 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 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 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 規定等語,可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 令在外流通,屬於應採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故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甚明。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1年,並已於112年2月21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1號卷<下稱偵卷>第325頁 至第327頁,本院卷第7頁)。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0 1頁至第108頁、第117頁至第133頁、第205頁至第217頁)。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 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Three-pointed star in ring(plastic)」、「MERCEDES-BENZ」商標圖樣之傘 300支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DAIMLER AG)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AMG」商標圖樣之傘 300支 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DAIMLER AG)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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