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96號
KLDM,111,附民,696,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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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原 告 徐湘

被 告 張博凱
許博硯

鍾和諺


陳晋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博凱許博硯鍾和諺、陳晋申因詐欺等案件(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3號),經原告徐湘潔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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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