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26號
KLDM,111,金訴,426,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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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友明


選任辯護人 蔡亜哲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友明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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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