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11年度,1號
KLDM,111,矚訴,1,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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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秋雅


選任辯護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七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哲」之記載均更正為「鐘英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第4 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被害人姓名「鍾英 哲」之記載,顯均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為「鐘英哲」。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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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