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19號
KLDM,111,易,319,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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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志豪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65
號、110年度偵字第753號、第754號),被告前於準備程序自白
認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理終結,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背信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準備程序中認 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於同 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定112年3月10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發現卷證資料與檢察官論罪法條略有歧異,即 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法條未相符合,容有變更起訴法條之 可能,而前於準備及審理程序,未告知可能變更之法條,為 確定被告對差異部分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認定,是否仍 予以自白認罪,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就本件再開辯 論,並定112年3月28日下午2時20分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視審理情形,再定是否辯論終結,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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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