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8號
CYDV,112,除,8,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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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朠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在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下稱本 件支票),因為不慎遺失,已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37號公示催告,並且在民國111年8月10日把裁定公告在法 院的網站,現在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並沒有任何人依法 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的規定,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並且在111年8月10日把公示催告裁定公告在法院網站等情, 已經本院調取前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前述公示催告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在111年12月10日屆滿,到目前為止, 都沒有人申報權利以及提出原支票,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可以證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件支票無效,為有 理由,應該准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 同發票人 張清森 民國104年1月6日 新臺幣50,000元 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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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