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漢斯國際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學通
代 理 人 黃士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濱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111年6月6日 224,600元 QNO17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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