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0號
CYDV,112,除,10,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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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 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1 年10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 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 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4號民 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奇客資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 111年7月10日 52,407元 JV0000000 中駿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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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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