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號
CYDV,112,補,91,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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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楊俊廉
被 告 李仁業
李昌榮
李昌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
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000地號、面積1,012.5平
方公尺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分之1),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121,500元(計算式:1,012.5×720×1/6=121,500),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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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