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2年度,398號
CYDV,112,繼,398,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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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游葉金枝

游松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游松霖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游葉金枝部分)應予駁回。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游永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永華之配偶、長子,被繼承 人於民國112 年2 月7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提 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 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 定。另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 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 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 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經本院調查 ,被繼承人游永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 之27)於112 年2 月7 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憑,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游永華之配偶、長子,為法定 繼承人乙節,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參考,聲 請人游松霖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先 為說明。
三、又聲請人游葉金枝前已於112 年2 月10日向本院聲明拋棄被 繼承人游永華之繼承權,經本院以112 年度繼字第223 號受



理並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卷宗核閱無 誤。則其又於112 年3 月3 日在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係就相 同事項重複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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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