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陳盟興
送達代收人 邱誼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德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鎮○○里
00鄰○○○○000號)之長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
1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審酌無不
合法,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德福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