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68號
CYDV,112,監宣,6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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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非訟代理人 張玫
相 對 人 徐少傑


關 係 人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法定代理人 黃毅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徐少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嘉義市政府市長(現任市長黃敏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徐少傑之監護人。
三、指定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或其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徐少傑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月28日因右側腦基底核 出血致意識不清,已不能處理事務,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適當人選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 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點呼其姓名、年籍、 現在何處,相對人眼睛睜開、對於問話均無法回答等情,此 有本院112年3月21日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並參酌戴德森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精神 鑑定報告書略以:相對人因腦中風,導致肢體偏癱、認知功 能與言語理解表達能力均有嚴重缺損,日常生活亦完全無法 自理,在鑑定時,相對人雖然意識清醒,但受腦中風後遺症



影響,對問話已完全無法理解及回應,故相對人因其他心智 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綜上,堪認相對人確因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 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 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 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 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 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一)相對人已離婚,未生育子女,父母均已過世,另經本院依 職權向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調閱相對人之全部兄弟姊妹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亦據該所函覆略以:查無相 對人兄弟姊妹之戶籍資料等語(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 且經函詢嘉義市政府、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就是否擔任監護 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表示意見,嘉義市政府於112 年3月10日以府社安字第1125307881號函覆略以:同意選 任由本府擔任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
(二)綜上,審酌相對人已無親等較近之家屬,考量相對人設籍 於嘉義市,本院認由嘉義市政府市長任監護人,最能符合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嘉義市政府市長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另審酌嘉義市政府社會處長期經辦各項社會福利 業務,經驗豐富,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 該局業務,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 ,故指定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或其指派之人擔任會同開其財 產清冊之人。
六、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嘉義市政府市長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 對人之財產,應會同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或其指派之人於2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 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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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