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鍚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社區發展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義社區發展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6、7、9、1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 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次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 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 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義社區發展教育事務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月10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 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嘉義社區發展教育事務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文欄17條,業據提 出嘉義市政府112年2月24日府教社字第1121503386號函、11 2年1月10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捐 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5、6、7、9、15條,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僅為酌作文字調整或更改條文編號 ,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 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需變更其 組織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 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 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