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3號
CYDV,112,司拍,23,2023031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清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志寅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劉志寅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死亡,此有 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 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 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