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晉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晉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 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債務人個人資料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 證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均無與債 權人提供之債務人姓名、地址相符者,且依戶政資料查詢之 人之戶籍地址亦非本院管轄,因本件聲請無法特定債務人, 本院又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揆諸上開 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