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王蕭香芬
被 上訴 人 洪晴美(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建盛(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丹璟(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崇銘(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院駁回其債務人異議
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
幣12,405,29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1,8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