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洪晴美(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建盛(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丹璟(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王崇銘(即王峰生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蕭香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12,405,297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81,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