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54號
CYDV,111,家繼訴,54,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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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佳茹

被 告 黃銀美

劉俊男

劉素雯

兼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萬3,822元【計算式:(塗銷 及返還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總價額136萬 6,714元×1/5(特留分)=27萬3,342元;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 之其他金額計148萬3360元、63萬7,120元及塗銷機車繼承過 戶登記等,總計239萬3,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 ,76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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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