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鄧沈○○
被 告 黃輝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黃輝華被訴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易字第2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