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24號
CYDM,112,金簡,24,2023030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659號、第5136號、第6622號、第6623號、7689號、第
7690號、第10002號、第105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11年度金訴字第30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程序,逕由受命法官依簡易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佳娟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佳娟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已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 犯罪者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中收受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 ,同時也會幫助犯罪者於提領被害人款項後,產生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一般洗錢)。然 因需款孔急,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將其名下金融帳戶1個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暱稱「 統富代辦(郭元斌)」之人使用,藉此賺取新臺幣(下同) 5萬元之報酬。其等議定後,吳佳娟於民國111年1月12日17 時許,在統一超商嘉上門市(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 )前將其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均交與「統富代辦 (郭元斌)」,復將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 給「統富代辦(郭元斌)」,而容任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得 恣意使用本案帳戶。本案帳戶資料嗣經詐欺集團取得,集團 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對如附表所示 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 /轉帳時間,匯/轉入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遭詐 欺集團派員提領得款,形成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 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佳娟於警詢之供述,及其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
 ㈡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㈢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及罪數之說明: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得逞,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 犯行,其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四、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洗錢犯罪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 有上開2種減輕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獲取高額對價,而提 供金融帳戶資料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 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 經濟秩序,殊值非難。再考量被告本案提供1個金融帳戶, 因而受害之人有9人,受騙金額共計為318萬元,被告已告因 本案犯行獲取犯罪所得5萬元,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雖與 部分告訴人調解成立,但未依約給付損害賠償(參本院金訴 卷第59-60、83-85、99、103-107頁之調解筆錄、陳報狀、 電話紀錄)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審理中所陳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見本院金訴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六、沒收 
  被告因本案犯行共取得對價5萬元乙節,已據被告於偵查中 供承明確(見111年度偵字第3659號【即偵卷一】第18頁) 。此部分即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無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得不宣告沒收之事由,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匯/轉入金額 (新臺幣) 相關證據 1 蔡奉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9時許,致電蔡奉錦,邀其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加入「Moody」外資軟體,Moody可抽剛上市及漲停版的股票,並可以低價買入上市股票云云,致蔡奉錦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14日 9時33分 5萬元 1.證人蔡奉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46103號【下稱警卷二】第17-18頁) 2.蔡奉錦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卷二第31-42頁) 3.蔡奉錦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警卷二第25頁) 2 林樹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間,在YAHOO網站刊登「VIP89穆迪策略交易」LINE群組之訊息,誘使林樹貞加入後,再佯裝為「MODY'S」交易員、客服人員,向林樹貞謊稱:需先儲值才能投資,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14日10時8分 100萬元 1.證人林樹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警分刑字第1110058187號【下稱警卷七】第13-19頁) 2.林樹貞提出之手機畫面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卷七第56-62頁) 3.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見警卷七第47頁) 3 鄭源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在臉書網站刊登廣告誘使鄭源棵將之加為LINE好友,再向鄭源棵佯稱:加入「穆迪」APP投資股票可以高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14日12時22分 10萬元 1.證人鄭源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5136號【下稱偵卷二】第11-14頁) 2.鄭源棵提出之手機畫面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卷二第43-69頁) 3.鄭源棵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憑證、其所有永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卷二第19、35頁) 4 周錦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中旬某日致電周錦慧,邀其加入LINE群組「穆迪外資」,並向其佯稱:加入「穆迪標準版」APP,投入資金以進行操作證券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14日12時41分 5萬元 1.證人周錦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高市警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下稱警卷六】第15-16頁) 2.周錦慧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六第43-46頁) 5 李倩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7日前某日,在臉書網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誘使李倩蒂加入LINE群組「飆股封神榜(壹)」,再向其佯稱:加入「BIT-C MY」APP,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李倩蒂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月19日13時53分 ①10萬元 1.證人李倩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警峽刑字第1113654383號【下稱警卷一】第27-32頁) 2.李倩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一第41-46、49-61頁) 3.李倩蒂所有渣打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卷一第47-48頁) ② 111年1月19日13時54分 ②8萬元 6 鄭雯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6日起,先後邀約鄭雯璟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加入「Bit-C」APP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19日14時27分 100萬元 1.證人鄭雯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份警偵字第1110018301號【下稱警卷五】第2-8頁) 2.鄭雯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卷五第26-34頁) 3.鄭雯璟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其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與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卷五第21-23頁) 7 徐玉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3日起,邀約徐玉芬加入LINE群組「飆股齊鳴核心組99」,並向其佯稱:加入「BitC」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2日13時40分 50萬元 1.證人徐玉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五第37-39頁) 2.徐玉芬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五第54-60頁) 3.徐玉芬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單據影本 (見警卷五第53頁) 8 彭駿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起,邀約彭駿彥加入LINE群組「飆股齊鳴001」,並向其佯稱:加入「Bit-C MY」APP,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指定帳戶 ① 111年1月24日 9時8分 ①10萬元 1.證人彭駿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170557701號【下稱警卷四】第16-17頁) 2.彭駿彥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警卷四第40-41頁) 3.彭駿彥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警卷四第42頁) ② 111年1月24日 9時9分 ②10萬元 9 周執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底某日,將周執中加為LINE好友,向其佯稱:加入「BIT-C PRO」交易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1月24日15時34分 10萬元 1.證人周執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10702292號【下稱警卷三】第9-11頁) 2.周執中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卷三第50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