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76號
CYDM,111,附民,276,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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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林雅琇
被 告 陳冠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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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