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73號
CYDM,109,金訴,173,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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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李信


選任辯護人 邱姝瑄律師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洪千懿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黃俊憲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被 告 陳韋林




郭益誠



龔伯源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陳建文



毓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756、6423、6429、6970、7185、8014、
8077、8385、8414、8635、8903、9172、9173、9174、9176、91
78、931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25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3、
125、126號)、追加起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
7740、8393、8989、9754、10574號,110年度偵字第1868、2884
、4246、477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137、139、142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4、25、43號)、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08、10546號,110年度偵字第85、807
、986、1188、1552、4456、10158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0、
137、139、14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11、14、25、43、49
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80號,111年度偵字第
4873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4、67至7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4、67至74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1至64、67至70、72至7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如附表二編號71、7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至7、12至20、2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辛○○犯如附表二編號8至9、12至13、45、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8至9、12至13、45、6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緩刑肆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之。巳○○犯如附表二編號38、47至48、50、58至59、61、63至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8、47至48、50、58至59、61、63至6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6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F○○犯如附表二編號2、4至6、13、7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4至6、13、72所示之刑。如附表二編號2、4至6、1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之。
A○○犯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宇○○犯如附表二編號32至3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2至3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U○○犯如附表二編號37、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7、5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貳年,並應支付H○○、彭吳○瑜如附表十所載之金額。
玄○○犯如附表二編號1、11至15、65至66、6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1、11至15、65至66、6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至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均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 罪 事 實
、丙○○於民國109年4月底至5月初某日,認識通訊軟體暱稱為「 四面八方(「佛說」、「財神」、「笑納八方財」)」之余 ○恒,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余○恒等人所組成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 18歲之人),負責徵求人頭帳戶、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 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並將收齊贓 款上繳予余○恒或其指定之人。辛○○於109年5、6月間某日,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收水、 在群組中將贓款等資訊轉達予車手得知。地○○(通緝中,另 行審結)因積欠丙○○款項,其前妻巳○○因而認識丙○○,地○○ 於109年5月初某日,巳○○於109年6月底,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各別犯意,先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地○○除將其所申辦之 新港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



使用外,另負責找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收購人頭帳 戶、招募車手、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及 將收取贓款上繳予丙○○,巳○○則負責找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 之包裹、發放提款卡、指揮車手提取贓款、收水,及將收取 贓款上繳予丙○○。
、F○○經由地○○之介紹,於109年5月間某日,除將其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付予地○○,地○○再轉予丙○○,供所屬本案詐欺集 團使用外,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陪同地○○提領贓款,或陪同地○○向玄○○收水、陪同地○○監 視玄○○提領贓款。A○○經由丙○○之介紹,於109年5月18日,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除以新臺幣 (下同)2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 00000000號(檢察官誤載為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丙○○,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 用外,亦負責擔任取款車手。宇○○於109年7月2日,以4,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受丙○○指示,以借貸金額為名 義,向他人收取人頭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擔任收 簿手之少年柯○威(91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柯○ 威再轉予丙○○,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宇○○亦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 。U○○經由地○○之介紹,於109年7月21日,以1萬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付予地○○,地○○再轉予丙○○,供所屬本案詐 欺集團使用,且U○○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玄○○與壬○○為男女朋友(目 前已分手),2人經由地○○之介紹,於109年5月底,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各別犯意,分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玄○○除將 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臺灣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地○○,地○○再轉予丙○○,供 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外,亦負責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 、收購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壬○○則負責把風、陪同玄 ○○提領。
、嗣丙○○、地○○與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穎,佯稱可為其辦理貸款云云, 致林○穎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25日12時40分許及同日18時 許,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空軍一號-嘉北店」,地○○ 再指示玄○○前往提領裝有上開林○穎2本帳戶之包裹,交予地 ○○、丙○○,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地○○於109年5月6 日,向呂○燦取得其所申辦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及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地○○於 109年6月中旬,在嘉義市西區之香湖公園前,以5,000元之 代價,向李○芸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地○○ 於109年6月7日21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博愛路2段之某統一超 商前,以1萬元之代價,向陳○綺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 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及台新商 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玄○○於109年5月下旬某日 ,向許○琳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少年柯○威、少年沈○廷(91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少年張○漢(94年8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羅○ 翔(91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少年賴○丞(93年2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申○○劉○忠、盧○豪等人,先 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擔任取款車手(少年柯○威 另擔任收簿手),少年沈○廷尚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丙○○,提供所屬本案詐欺集 團使用。且少年柯○威,分別向少年吳○安(93年3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 0000號帳戶(透過方○宏),向少年林○嘉(92年1月生,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向張○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 0000000號帳戶(透過蔡○鈺),向李○宴取得其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朱○溶(91年10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江○豪(92年8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向少年楊○賢(91年1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 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陳○ 政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 郭○中取得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林○毅(93年7月生,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合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江○豪),向王○偉取得其 所申辦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向少年楊○賢(9 2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取得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 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另丙 ○○等人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郭○華所申辦之中華郵政 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瑛所申辦之中信銀行00000 0000000號帳戶、魏○安所申辦之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傅○怜所申辦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鄭○融所 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盧○璇所申辦 之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娟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意所申辦之合庫銀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德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 下稱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王○棠所申辦之渣打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鳳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公司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丙○○、巳○○均係滿20歲之成年人,丙○○可預見少年柯○威、沈 ○廷、張○漢、羅○翔賴○丞各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巳○○亦可預見少年柯○威、沈○廷、羅○翔賴○丞各係12歲以 上未滿18歲之少年:
㈠、丙○○、地○○、F○○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 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子○○,致子○○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提 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 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㈡、丙○○、地○○、F○○、柯○威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地○○、F○○、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 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甲○○ ,致甲○○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間,接 續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 示之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地○○,再由 地○○與F○○一同前往提領,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丙○○(F○○不認識柯○威,無 預見柯○威為少年,也不知悉柯○威負責擔任收簿手)(110 年度金訴字第14號)。




⒉丙○○、地○○、F○○、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 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天○○ ,致天○○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 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地○○,再由地○○ 與F○○一同前往提領,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丙○○(F○○不認識柯○威,無預見 柯○威為少年)(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⒊丙○○、地○○、F○○、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 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戌○○ ,致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 帳戶內,由柯○威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予地○○,再由地○○ 與F○○一同前往提領,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丙○○(F○○不認識柯○威,無預見 柯○威為少年)(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㈢、丙○○、A○○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Q○○,致Q○○陷於錯誤 ,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表一編 號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帳戶內,再由 A○○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提領時間 、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 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丙○○、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未○○,致未○○陷於錯 誤,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帳戶內,再 由A○○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提領時 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金額(補充理由書誤 載為140萬元、40萬元、40萬元、20萬5,000元)後,再將贓 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㈣、丙○○、辛○○、A○○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辛○○、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 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庚○○,致庚○○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辛○○與A○○一同前往,由A○○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 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7所 示之金額後,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
⒉丙○○、辛○○、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 員,以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O○○,致O○○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帳戶內 ,其中O○○匯款25萬4,000元部分,由辛○○與A○○一同前往, 再由A○○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提領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140萬元後,再將贓 款轉交予辛○○,辛○○又轉交予丙○○;另O○○匯款45萬元部分 ,由A○○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提領 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40萬元、3萬元、3 萬元、2萬元後,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 3號)。
㈤、丙○○、地○○、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J○○,致J○○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玄○○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金額後,由地 ○○向玄○○收水,地○○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 第191號)。
㈥、丙○○、地○○、辛○○、玄○○、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詐騙方 式,詐騙C○○,致C○○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匯 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 編號11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玄○○與壬○○一同前往,由玄○○持 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提領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金額後,其中玄○○於109年6 月2日提領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2萬元、2萬元,共15萬元,由辛○○駕駛車輛搭載地○○一同



前往收水,由辛○○、地○○其中一人向玄○○收水,再將贓款轉 交予丙○○,另玄○○於109年6月3日提領之1萬元,則由地○○向 玄○○收水,再將贓款轉交予丙○○(辛○○、玄○○、壬○○不認識 柯○威,無預見柯○威為少年)(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㈦、丙○○、地○○、辛○○、玄○○、壬○○、F○○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詐騙方式 ,詐騙卯○○,致卯○○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匯 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 編號12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玄○○與壬○○一同前往,由玄○○持 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 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金額後,其中玄○○於109年6 月2日提領之6萬元、6萬元、3,000元、2萬7,000元,共15萬 元,由辛○○駕駛車輛搭載地○○一同前往收水,由辛○○向玄○○ 收水,辛○○再將贓款轉交予丙○○,另玄○○於109年6月3日提 領之2萬元、2萬元、9,000元,共4萬9,000元,則由地○○騎 乘機車搭載F○○一同前往收水,由地○○向玄○○收水,再將贓 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㈧、丙○○、地○○、玄○○、壬○○、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 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 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 騙N○○,致N○○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3 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玄○○與壬○○一同前往,由玄○○持上開帳 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 領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金額後,由地○○向玄○○收水,地○○ 再將贓款轉交予丙○○(玄○○、壬○○不認識柯○威,無預見柯○ 威為少年)(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㈨、丙○○、地○○、玄○○、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 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寅○○ ,致寅○○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玄○○與壬○○一同前往,由玄○○持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金額後,由地○○向玄○○收水,地○○再將 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㈩、丙○○、地○○、玄○○玄○○未據起訴或追加起訴)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之詐騙方式,詐騙李○雋,致李○雋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 號1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匯款金額 ,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帳戶內,再由玄○○持上開帳戶之 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金額後,由地○○向玄○○收水,地○○再將 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
  191號)。
、丙○○、地○○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黃○○,致黃○○陷於 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提 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後,再將贓 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蔡○龍,致蔡○龍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1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帳戶內, 惟因陳○綺之郵局銀行帳戶遭警示凍結,故尚未遭提領(109 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⒊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蔡○龍,致蔡○龍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1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帳戶 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 號1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金 額後,由地○○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地○○再將贓款轉交予 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⒋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柯○尹,致柯○尹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匯款時間,接續匯款如附 表一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帳戶 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 號18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金 額後,由地○○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地○○再將贓款轉交予



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⒌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陳○城,致陳○城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1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丙○○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提 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金額(109年度 金訴字第191號)。
⒍丙○○、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 以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翁○美,致翁○美陷 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2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丙○○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提 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金額(109年度 金訴字第191號)。
、丙○○、地○○、柯○威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癸○,致癸○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2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金額後,再將 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⒉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G○○,致G○○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2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金額後,再將 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⒊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B○○,致B○○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2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帳戶內 ,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



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金額後,再將 贓款轉交予丙○○(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⒋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曾○蘭,致 曾○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 帳戶內,再由地○○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5 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金額後 ,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⒌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游○收,致 游○收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 帳戶內,再由柯○威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2 7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金額 後,由地○○向柯○威收水,地○○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10年 度金訴字第14號)。
⒍丙○○、地○○、柯○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 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高○揮, 致高○揮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匯款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66所示 之帳戶內,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 表一編號66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6所 示之金額後,由地○○向該不詳之成年人收水,地○○再將贓款 轉交予丙○○(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⒎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蔡○真,致 蔡○真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 帳戶內,再由柯○威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一編號6 8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8所示之金額 後,由地○○向柯○威收水,地○○再將贓款轉交予丙○○(110年 度金訴字第184號)。
⒏丙○○、地○○、柯○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 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黃○蘭,致



黃○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69所示之 帳戶內,惟因張○德之郵局銀行帳戶遭警示凍結,故尚未遭 提領(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丙○○、地○○、柯○威、沈○廷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丙○○、地○○、柯○威、沈○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 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黃 ○農,致黃○農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匯款時間 ,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23 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沈○廷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 一編號2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之6萬元、6萬元,由地○○向沈○廷收水,另地○○於如附表一 編號23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 3萬元,再將全部贓款轉交予丙○○(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
⒉丙○○、地○○(地○○未據起訴或追加起訴)、柯○威、沈○廷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 號26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D○○,致D○○陷於錯誤,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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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