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鄒世宗
代 理 人 王丹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2月29日 1,000,000元 0000000 2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2月29日 1,000,000元 0000000 3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2月29日 1,000,000元 0000000 4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2月29日 858,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