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4號
NTDV,112,訴,9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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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被 告 潘憶玄潘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 法院管轄之謂,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 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 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 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 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 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 之,顯已由法律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屬 專屬管轄,而此所謂執行法院,係指作成分配表之民事執行 處所屬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82號強制 執行事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1年11 月2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對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此有 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起訴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11 至33頁、第43至46頁、第57頁),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 旨,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僅得由「執行法院」管轄,是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 ,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自 僅得向製作上開分配表之執行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之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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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