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9號
NTDV,112,司促,659,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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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赴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該催告定有期
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其與債務人
間並無約定運費之利息利率,亦無約定清償期之相關記載,
而債權人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存證信函係於民國111年10月19
日達到債務人,且該催告內容定有7日之期限,是依前開條
文規定,本件債務人應自期限屆滿時即翌日111年10月27日
起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亦自該日起始得請求依民法233條
按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債權人請求該日前
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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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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