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36號
NTDV,112,司促,173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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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陳鑫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岳辰旻

吳秀霞

岳宇紳即岳振財之繼承人


岳辰庭即岳振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岳宇紳岳辰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岳振財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岳辰旻吳秀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5
7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2.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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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