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58號
NTDV,112,司促,1658,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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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代 理 人 張博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7,315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6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1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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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