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49號
NTDV,112,司促,1649,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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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延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8,9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延洪於民國112年0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
月20日止累計339,679元正未給付,其中330,000元為本金;
8,97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延洪於民國111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
月20日止累計479,317元正未給付,其中461,972元為本金;
16,55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0,000元 邱延洪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61,972元 邱延洪 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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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