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2號
NTDV,112,司促,1222,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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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慧


曾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432元,及自民國111年
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秋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37元,及自111年9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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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