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2號
NTDV,112,司促,109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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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豐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5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 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
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 111年
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㈤新
臺幣3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
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㈦新
臺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
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㈨新
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1,500,000元,自民國111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600,0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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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