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昀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本訴與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額
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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