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40號
NTDV,111,訴,540,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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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 告 陳家文
祥鶴日式小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之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參、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翔鶴日式小吃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邀同被告陳永森陳家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分成2筆貸放,金額 分別為150,000元及1,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 1月3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第一年 按年息1%計息,第二年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按當時公告之原 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雙方並約定 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分別自111年8月30日、同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系爭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翔鶴日式小吃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1, 353,295元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業登記核准函、商業登記 抄本、合夥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原告定儲指數月指 標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通知書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見本院卷13頁至 43頁、83至86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主張或陳述、或聲明證據以供 本院調查,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原告上開主張堪信 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 付之;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 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翔鶴日式小吃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 ,未依約清償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履行,迄今尚積欠原 告借款本金1,353,295元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且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不依約清償 任何一宗債務或攤還本金時,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 到期,被告陳永森陳家文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353,295元及按附表所示方法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附表
編號 未償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35,300元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6%計算 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 1,217,995元 自111年8月30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6%計算 合計 1,353,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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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