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6號
NTDV,111,訴,306,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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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陳金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益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2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0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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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