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洪金山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廖招治即廖築之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 陳廖實即廖築之繼承人 邱劉秀霞 劉火爐即劉火炉(已死亡) 謝秀美 劉献卿 劉哲任 阮淑蘭 阮建龍 阮炎明 何益霖 何益雨 林俊吉 鄭茂枝 劉串榮 劉宗顯 劉國演 劉國欽 劉松宜 劉坤用 劉宜君 劉瑞萳 曾彩霜 曾志嘉 劉滄演 陳月蝦 廖國淵 廖國堯 廖英樺 劉金鳳 劉玉秋 劉裕聰 劉裕明 劉玉娟 曾清涼 曾清濱 曾朝爵 蔡克忠 蔡添福 曾煌龍 曾裕鋒 曾朝陽 林詒凱 張立熙 劉永盛 劉慶能 何榕燐 曾坤堂 劉憬熹 劉志仁 林俊隆 林俊吾 曾俊昇 王雪玲 劉坤松 劉建宏 劉芳瑜 曾陳月嬌 賴麗容 洪敬 李榮彥即劉春賜之繼承人 李博閔即劉春賜之繼承人 劉國鄰 劉國忠 劉永進 劉豐裕 劉豐茂 劉美信 楊織即曾平貴之繼承人 曾亦崧即曾平貴之繼承人 曾子輝即曾平貴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簡精俞 受 告知人 蕭素馨 鐘美娥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受 告知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謝秀美、劉火爐即劉火炉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2月17日、112年2月19日死亡,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冠霖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