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芳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天送間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裕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