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柏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57,747元,及自附表所載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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