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 年度偵字第5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 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 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 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周政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 年2 月1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為 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 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