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21號
NTDM,112,聲,22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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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
度執聲付字第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銘賢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44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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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