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11年度,398號
NTDM,111,投交簡,398,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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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林明儀


被 告 黃兆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9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本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98號 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害人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被害人智 識及陳述能力均不足,且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 資料之內容,並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因故意、過 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刑法第231條、第 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 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 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 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 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 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 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 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第1項所定之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 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 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 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 、第4項分別亦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由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47號提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98號案件審理 中。又前開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8第1項各款所規定得聲請參與訴訟之罪名,是聲請人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屬無從補正,自應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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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