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恭股
被 告 周義梅
選任辯護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6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50、290頁),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