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2號
NTDM,110,原附民,2,2023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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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洸汾

李淂寬

李秀玲

謝承穆

被 告 郭字峰


陳子郁


魏嘉佑

林玉祥



吳婉婷


楊鴻凱

王威喆

魏瑞成


陳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案由欄「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理由欄二、第六行「其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亦應一併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  (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錯誤,對照判 決主文、理由,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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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