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
原 告 梁文約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法扶律師)
蘇泓達律師(法扶律師)
莊佳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榮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