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許宸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68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