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施淑美
張閔景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 告 賴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