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84號
TNEV,112,南簡補,84,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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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何招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煜鍀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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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