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建池
林建來
被 告 吳志南
佘豐賜
吳敏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
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
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
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
字第164號民事裁定意旨)。本件原告起訴確認界址線如起訴狀
附件指界圖說所示之A'-B'-C'-D'-E'各點連線,各點連線後爭議
土地面積為5.49平方公尺,屬於「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
於自己所有」,而非「求法院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則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94元(計算式:爭議土地面
積5.4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0,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