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告 謝慶鐘
楊子宜即楊鈅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