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231號
TNEV,112,南簡,231,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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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何進春
被 告 劉長春(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 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及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 記,惟該被告已於94年間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依前開規定,原告對已死亡之 之被告起訴,於法自有不合,且此情形亦無法補正,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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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