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79號
TNEV,112,南小,79,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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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林于程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3月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111 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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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