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358號
TNEV,112,南小,358,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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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REYES HECTOR JR BESTIL(哈克)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將起訴狀(含證物)翻譯為菲律賓文,並經公證或認證
,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原告嗣後提出之任何書狀(含證物),除中文版本外,亦應翻
譯為菲律賓文,並經公證或認證,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原告應提出與被告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文書資料(其上需有兩造簽名)。
四、原告112年1月11日補正狀記載檢附相關line紀錄呈報本院等
語,惟該補正狀並未檢附任何line紀錄,原告應提出與被告
合意訂立買賣契約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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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托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